(2015)长民初字第3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辉与张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张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3339号原告李辉。被告张慧玲。原告李辉诉被告张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辉于2015年11月17日提起民事诉讼,同日本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于2015年12月8日向张慧玲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慧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辉诉称,2014年11月17日张慧玲借李辉款200000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李辉现起诉要求张慧玲偿还借款200000元。张慧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张慧玲因生意资金周转,于2013年11月17日向李辉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15‰。借款到2014年11月17日张慧玲欠李辉本金100000元利息15000元,同日,李辉又借张慧玲85000元,张慧玲向李辉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0)利率15‰张慧玲2014.11.17号”,后经李辉多次催要,张慧玲未支付,李辉诉讼来院,庭审中,要求张慧玲支付借款185000元,利息15000元。以上有到庭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为证,本院可以确认案件事实情况。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张慧玲因资金紧张急需用钱,向李辉借款共计185000元,欠利息15000元,张慧玲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张慧玲应予偿还;李辉要求张慧玲偿还借款185000元,利息15000元,共计本息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张慧玲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慧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辉借款185000元,利息15000元,本息合计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张慧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 健审判员 刘明亮陪审员 侯国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 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