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24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建与自登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自登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24执97号申请执行人刘建,男,1974年7月4日生,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委托代理人:杨正云,男,云南天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自登富,男,1964年1月20日生,现住景谷县。申请执行人刘建与被执行人自登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景谷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景民初字第11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调解书确定,自登富应于2016年1月30日前给付刘建建材款1000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现经本院做工作,申请人所申请执行的标的现金10000.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谷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4执9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忠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