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店商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楼宇仁与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宇仁,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店商初字第733号原告:楼宇仁。委托代理人:寿小平,诸暨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中央路237号。法定代表人:何政岳。委托代理人:楼国军,系公司副总经理。原告楼宇仁与被告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越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玉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宇仁的委托代理人寿小平、被告振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楼国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楼宇仁诉称:2011年11月27日,被告将诸暨利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外的办公楼外墙真石漆,1#、2#、3#、4#外墙及内墙油漆工程发包给原告。原告当即进场施工,至2012年5月,原告完成油漆施工。2012年11月,经双方结算,共计油漆工程款1133172元,后经催讨,被告已支付工程款82万元,被告承诺余款313172元于2015年9月1日前付清,后被告未予支付。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313172元。被告振越公司辩称:被告提供的工程结算单上是欠楼宇仁、郭万德、郭万顺三人的工资,其所欠工资是三人共有的,现在楼宇仁单独起诉,遗漏了另两个主体。原告楼宇仁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2年11月22日及2015年2月17日的工程结算单各一份,证明被告至今尚欠工资313172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认为2012年11月22日的工程结算上没有人签字,对2015年2月17日的结算单没有异议,但该结算单上写了“以财务对帐为准”,所以313172只是一个初步的结算造价,具体金额应以对帐单为准,被告需要向财务核实后再作判断。2、收条一份,证明虽然2015年2月17日的工程结算单上有三个人的工资,但原告已付清另两人郭万德、郭万顺工资的事实。经质证,被告认为收条只是他们三人之间的事情,与本案无关。3、承包协议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承包协议,并对工程事项约定的事实。经质证,被告认为该协议签字的张林江虽然是涉案项目的负责人,但也是被告公司新昌公司的负责人,协议的最后加盖的是被告公司新昌分公司的印章,故对该承包协议不予认可。鉴于被告对证据1中2015年2月17日的对账单没有异议,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其中2012年11月22日的工程量结算因没有被告方签字,故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对证据2,经本庭向郭万德、郭万顺核实,其两人均表示原告已付清涉案报酬中属于其两人的295000元部分,故对该证据本院亦予以确认。对证据3,因该承包合同没有加盖被告公司印章,无法确认与本案关联性,故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综上,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将诸暨利盈机械厂的建筑物油漆工程分包给原告。后原告施工完毕。2015年2月,经双方对账结算,共计油漆工程款1133172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82万元,余款313172元定于同年9月1日前付清。后被告未按期支付。本院认为,被告振越公司将其承建的利盈机械厂建筑物的油漆工程分包给原告楼宇仁施工,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31317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虽抗辩结算单上载明欠楼宇仁、郭万顺、郭万德等民工工资,及上述付款情况应按财务对账为准,但经本庭核实,该欠款中属于郭万顺、郭万德部分的工资款,原告已经付清,另被告对工程款对账情况在本院指定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对被告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油漆工程款313172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楼宇仁油漆工程款313172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8元,依法减半收取2999元,由被告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998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谢玉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应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