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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山执字第3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明新与被执行人沐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新,沐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字第376-3号申请执行人:刘明新,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沐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沐川县沐溪镇工商街柑子巷。法定代表人:黄毓奎,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明新申请执行沐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屏山执字第376-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沐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80元。现被执行人沐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沐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13508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熙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