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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黄山飞鸿实业有限公司与江渺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山飞鸿实业有限公司,江渺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民特1号申请人:黄山飞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黄山市徽州区经济开发区(城北工业园二期)。法定代表人:傅双培,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吕学,黄山飞鸿实业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献忠,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渺渺,1989年10月12日。委托代理人:方磊。申请人黄山飞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渺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黄山飞鸿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吕学、徐献忠,被申请人江渺渺及其委托代理人方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山飞鸿实业有限公司不服黄山市徽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黄徽劳人仲裁字(2015)第085号及085-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裁决申请称:��渺渺作为公司的行政专员,具有监督及要求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职责,其没有按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过错在江渺渺,黄山市徽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付其2014年12月28日至2015年8月23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7558.55元错误。黄山市徽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决错误。故请求撤销黄徽劳人仲裁字(2015)第085号及085-1号仲裁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费用。江渺渺辩称:我是依法辞职,根据劳动法应当享有补偿金等。黄山飞鸿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复印件:1.黄山飞鸿实业有限公司员工调薪申请单;2.黄山市参保职工事故伤害快报单。证明:江渺渺的工作岗位在行政部,从事文员工作。江渺渺质证对此并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江渺渺与黄山飞鸿实业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经黄山市徽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于2015年12月14日分别作出黄徽劳人仲裁字(2015)第085号及085-1号仲裁裁决书。黄徽劳人仲裁字(2015)第08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黄山飞鸿实业有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江渺渺2014年12月28日至2015年8月23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7558.55元。并交代权利: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徽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黄徽劳人仲裁字(2015)第085-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黄山飞鸿实业有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江渺渺2015年4月至7月、2015年9月、2015年10月1日至10月21日的工资10928.31元、经济补偿金4500元。并交代权利:本裁决书为终局裁决。如申请人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徽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力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系按特别程序受理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审查的对象是终局性的劳动仲裁裁决。黄徽劳人仲裁字(2015)第085号仲裁裁决属于非终局裁决,且黄山市徽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依法告知了起诉权力。黄山飞鸿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黄徽劳人仲裁字(2015)第085号仲裁裁决不属本案审理范围。黄徽劳人仲裁字(2015)第085-1号仲裁裁决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予以撤销的情形,黄山飞鸿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黄山飞鸿实业有限公司要求撤销黄山市徽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黄徽劳人仲裁字(2015)第085-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黄山飞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建辉审 判 员  胡泽萍代理审判员  陈 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