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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新疆同益投资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市铜锣湾中盛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同益投资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铜锣湾中盛百货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2执5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同益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铜锣湾中盛百货商贸有限公司对新疆同益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克拉玛依市铜锣湾中盛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现因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正在执行多起被执行人为克拉玛依市铜锣湾中盛百货商贸有限公司系列案件。为便于执行和协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克仲决字第71号仲裁裁决新疆同益投资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市铜锣湾中盛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一案,由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班达力审判员 黄安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 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