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财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冯小英与黄耀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小英,黄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财保95号申请人冯小英,女,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申请人黄耀辉,男,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2016年1月12日22时许,被申请人驾驶陕KA68**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神木县红柳林煤矿矿区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至事发地,与到路边同向步行的申请人相撞,致申请人受伤。肇事后申请人被送往神木县大兴医院住院治疗。现申请人欲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变卖财产,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所有的陕KA68**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并查封。申请人冯小英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黄耀辉所有的陕KA68**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二、将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由担保人李贺提所有的陕K541**号自卸低速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边慧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