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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10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重庆盛源土地房屋测量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永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盛源土地房屋测量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10559号原告:重庆盛源土地房屋测量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西门路14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6591077-8。法定代表人:陈晓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勇,男,汉族,原告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江津区,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永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绣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5309669-2。法定代表人:许云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盛源土地房屋测量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永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永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盛源土地房屋测量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永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诉讼费用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重庆盛源土地房屋测量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肖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