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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淳县芜太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缪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淳县芜太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缪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78号原告高淳县芜太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晓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秋林,江苏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跃武,江苏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洁,女,1959年9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海云,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媛,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淳县芜太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缪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淳县芜太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淳县芜太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淳县芜太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高淳县芜太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飞鸽代理审判员  涂 甫人民陪审员  李富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亚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