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单富民与李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富民,李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311号原告单富民,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李少华,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富民诉被告李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单富民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单富民负担。审 判 员 王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卢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