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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单富民与李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富民,李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311号原告单富民,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李少华,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富民诉被告李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单富民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单富民负担。审 判 员  王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卢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