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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博湖县荣事达厨卫灯具店与博湖县西海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博湖县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州坤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杜布加甫、赵新国、肖宝华、米代、宋玉生、马月、斯钦达来、罗伟、张翼、薛飞不明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湖县荣事达厨卫灯具店,博湖县西海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博湖县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州坤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杜布加甫,赵新国,肖宝华,米代,宋玉生,马月,斯钦达来,罗伟,张翼,薛飞

案由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351号原告博湖县荣事达厨卫灯具店,住所地,博湖县幸福西路教园小区6栋1层06室。经营者张先利,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博湖县荣事达厨卫灯具店业主。委托代理人张姜菊,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富丽华床上用品店业主,系张先利姐姐。被告博湖县西海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湖县中华北路。法定代表人孟宪清,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堃,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湖县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湖县中华北路。法定代表人王彦芳,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牛雪梅,女,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博湖县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巴州坤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州库尔勒市新城辖区石化大道东侧坤源美地公寓大门口平房。法定代表人周彦,任该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周彦,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巴州坤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被告杜布加甫,男,1968年8月6日出生,蒙古族。委托代理人阿尔登才次克,女,1981年11月4日出生,蒙古族,博湖县财政局干部。被告赵新国,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建芳,女,1974年12月13日,汉族,农民。被告肖宝华,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博湖县一小教师。委托代理人赵振起,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博湖县人民武装部职工,系肖宝华丈夫。被告米代,女,1977年4月25日出生,蒙古族,博湖县一小教师。被告宋玉生,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博湖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陈福芝,女,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博湖县中学教师,系宋玉生妻子。被告马月,女,1992年5月1日出生,回族,博湖县查干诺尔乡卫生院医生。委托代理人冯成,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回族,博湖县第三小学教师,系马月丈夫。被告斯钦达来,男,1966年3月1日出生,蒙古族,博湖县教育和��学技术局干部。被告罗伟,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博湖县五小教师。被告张翼,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薛飞,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博湖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博湖县荣事达厨卫灯具店诉被告博湖县西海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博湖县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州坤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杜布加甫、赵新国、肖宝华、米代、宋玉生、马月、斯钦达来、罗伟、张翼、薛飞不明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博湖县荣事达厨卫灯具店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湖县荣事达厨卫灯具店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湖县荣事达厨卫灯具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博湖县荣事达厨卫灯具店负担。审 判 长 李 建 霞审 判 员 才恩吉德玛人民陪审员 李 宝 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雨 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