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梁添强与黄志成、李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添强,黄志成,李雪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994号原告梁添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0417。委托代理人潘家源、冼志敏,广东大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5035。委托代理人周永华,广东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雪珍,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242X。原告梁添强诉被告黄志成、李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范子进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添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冼志敏,被告黄志成的委托代理人周永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2013年1月8日,被告黄志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每月利息为2500元,被告黄志成并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原告向被告黄志成转账支付了借款100000元后,两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截至2014年6月的利息,此后,两被告没有依约还本付息。原告曾多次要求两被告还本付息,但两被告一再拖延,至今仍没有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2014年7月后的利息给原告。经查,被告黄志成与被告李雪珍是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依法应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两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借款,已经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判令:一、两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利息33000元(利息按每月2%从2014年7月9日起暂计至2015年11月16日),借款本金、利息合共133000元;此后的借款利息仍按每月2%计至两被告归还全部款项之日止;二、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黄志成辩称,原告已确认收回本案的本金,被告已清偿,因双方约定利息超过法定标准,所以不应支持利息的诉讼请求。其他均符合事实,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被告黄志成的质证意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及两被告的人口信息查询表复印件一份,复函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黄志成的质证意见:无异议。2.欠条、银行回单原件各一份,证明2013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每月利息2500元。被告黄志成的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利息超过法定标准。诉讼中,两被告无证据提供。经庭审质证,被告黄志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因黄志成向梁添强借款,梁添强于2013年1月8日通过银行账户向黄志成出借了100000元,黄志成于当日向梁添强出具了《借条》,确认借到了梁添强100000元,并同意月息2500元。其后其支付利息至2014年6月,之后未再支付利息,梁添强追索本息不得,遂诉至本院。诉讼中,案外人陈霞于2015年12月8日代黄志成向梁添强返还了借款本金100000元。另查明,黄志成与李雪珍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还有本案庭审笔录可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黄志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黄志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因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原告有权催促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但在借款之后,被告黄志成未按约定支付利息,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未返还借款,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黄志成还本付息。被告黄志成应向原告给付的为本金为100000元,以及自2014年7月9日起的利息。双方约定的月息2500元,即月息2.5%,已经履行部分不再予以返还,未履行部分按照月利率2%进行计算。截至2015年12月8日,利息为34533.33元。案外人陈霞于该日代被告黄志成向原告返还了本金100000元,则被告黄志成尚应向原告给付的仅为利息34533.33元。被告黄志成的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清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志成、李雪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添强支付利息34533.33元;二、驳回原告梁添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148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062.09元,由被告黄志成、李雪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子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秋莹第5页共5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