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39号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杨、詹明瑛,职员。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杰人民陪审员 成先彪人民陪审员 陈国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严橄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