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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6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昆明泰达明印刷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光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泰达明印刷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光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6719号申请执行人昆明泰达明印刷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被执行人上海光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昆明泰达明印刷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光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7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昆明泰达明印刷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光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316,50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光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案件,其名下银行账户、车辆及房产等被另案查封,暂时均难以处理。也未发现其它可以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76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宏胜审 判 员  朱 珮代理审判员  祝文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建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