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袁方敏与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方敏,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06行初5号原告袁方敏,女,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海军,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5200310367097。被告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地址,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表人张志飞,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吉敬民,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法执纪监督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方敏诉被告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袁方敏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方敏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方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方敏负担。审 判 长 柳洪志审 判 员 朱靖文代理审判员 王金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