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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四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郭福建、王晓成等与遵化市鑫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福建,王晓成,遵化市鑫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郭福建,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晓成,职工。被执行人:遵化市鑫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士阁,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遵化市北二环西路路南张各庄平价超市东侧。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福建王晓成与被执行人遵化市鑫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民初字第37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遵化市鑫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35.4276万元,执行费15942.76元。本院已和解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3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术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