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城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学臣与王新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臣,王新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城民初字第2号原告王学臣,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郭春香,系原告妻子,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王新东,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刘东波,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臣与被告王新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臣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学臣负担。审 判 长 邵占南人民陪审员 隋振祥人民陪审员 杨文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欣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