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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马秀良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秀良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马秀良,农民。申请人马秀良要求宣告黄某甲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18日凌晨,因受到第十三号“启德”台风影响,江河暴涨。被申请人黄某甲应本镇垌平村新苏屯黄某乙的请求帮黄某乙追回被洪水冲走的渔船。当被申请人开机电渔船追到下游品好屯与百六屯沟口时,渔船被急流洪水掀翻,被申请人与黄某乙同时掉落水中。最后黄某乙得以生还,被申请人和渔船则失去踪影,未见尸身浮出水面,至今被申请人仍未回家。申请人遂向法院提出申请如前。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黄某甲,男,1953年4月1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XX镇XX村XX屯XX号,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在2012年8月18日第十三号“启德”台风形成的洪水中失踪,其家人到宁明县公安局XX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司法所及政府派出人员连续五天沿河岸寻找,此后其家人又连续寻找一个月,范围扩大到宁明、驮龙一带河流及两岸低洼地,至今仍未见被申请人踪影。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23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发出寻找黄某甲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黄某甲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黄某甲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逾三年,公告期满后,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申请人马秀良系被申请人妻子,其申请宣告黄某甲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某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蒙建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