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1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杜市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杜市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11691号原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十字,组织机构代码20359289-4。法定代表人:王其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年坤,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夏,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杜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杜市镇。法定代表人:刘冀川,镇长。委托代理人:周容,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杜市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漆恒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