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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一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郭玉波诉杨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波,杨文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757号原告郭玉波,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拉萨市城关区。被告杨文全,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拉萨市城关区。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玉波与被告杨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玉波于2016年1月13日以无法按时过来开庭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文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新蓉电缆销售中心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撤回对被告杨文全的起诉。案件受理20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郭玉波自行承担。审判长 仁丹旺姆审判员 旦增拉珍审判员 边巴卓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德吉央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