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8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延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国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延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国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808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延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国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延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上海国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延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303元;二、被告上海国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延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以79,303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1.29元,由被告上海国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延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因义务人上海国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上海延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部门调查,本院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条件。鉴于本案目前暂无法继续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红兵审判员 何焕挺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