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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7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姜晓兵与延边金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石洙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晓兵,延边金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石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7005号原告:姜晓兵,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延边金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石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颜贵,该公司职员。被告:金石洙,男,朝鲜族,延吉金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姜晓兵诉被告延边金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石洙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受理,于2016年2月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晓兵,被告延边金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颜贵到庭参加诉讼,金石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晓兵诉称:其在延边金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共拖欠工资及奖励1720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工资及奖励172000元,每月按月息2分利计算,并承担诉讼费。延边金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姜晓兵出具欠条,约定待铁南工地开工以后支付其工资及奖金,但出具欠条后该工地一直未开工,因此还未到履行支付工资及奖金的时间,故对于姜晓兵主张的支付工资及奖金,及利息我公司不同意支付。金石洙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延边金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姜晓兵出具欠条,欠条中约定:延边金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姜晓兵出色完成公司交待的任务,公司决定给予姜晓兵奖励及工资172000元,但由于公司资金困难,因此,该公司总经理金石洙承诺在铁南工地开工之日还款,如有违约,违约金从开工之日起按月息2分利计算。另查明,铁南工地为延吉市龙新胡同金宙小区,该小区于2013年8月份开工,因为没获得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该小区于2014年9月份停工,该小区一共四栋楼,其中3号楼盖到7层,4号楼盖到8层,其他两栋楼已经封顶。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条以及庭审笔录。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欠条中约定在铁南开工之日还款,因姜晓兵在庭审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铁南工地开工的事实,故对于姜晓兵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姜晓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姜晓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红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