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催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常熟市通元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夏雪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熟市通元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东催字第328号申请人:常熟市通元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泰山南路**号02。法定代表人:夏雪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常熟市通元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常熟市通元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14日、票据号码3160005120654030、票据出票人宁波高新区远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衢州市严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出票金额50000元、付款行浙商银行宁波分行的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熟市通元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江海昌审 判 员 李晓玲审 判 员 赵小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若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