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钟明桂与唐召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明桂,唐召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钟明桂。被执行人唐召财。本院在执行钟明桂与唐召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召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14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卫恩审判员 吴连保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殿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