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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钟明桂与唐召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明桂,唐召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钟明桂。被执行人唐召财。本院在执行钟明桂与唐召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召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14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卫恩审判员  吴连保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殿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