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行审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85西安市水土保持监督站与陕西德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行政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水土保持监督站,陕西德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12行审8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水土保持监督站。法定代表人何文虹,站长。委托代理人田丰旺,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德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水土保持监督站申请执行市水保罚决字(2015)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被执行人在西安市临潼区修建骊山﹒德裕天下项目中,因未编报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造成水土流失。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八条及《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七条、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五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市水保罚决字(2015)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令被执行人于15日内补报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处50万元罚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水土保持监督站申请执行的市水保罚决字(2015)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审 判 长 李 波代理审判员 党盟盟人民陪审员 白 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博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