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河南省彰德府酒业有限公司与沈某某、李俊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彰德府酒业有限公司,沈某某,李俊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60号原告河南省彰德府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北门东街51号中原宾馆迎宾楼6162、6162房间。法定代表人李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文生,男,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沈某某,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李俊娜,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彰德府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某某、李俊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彰德府酒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省彰德府酒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彰德府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某某、李俊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彰德府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贺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