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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1844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欧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徐培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秋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