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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84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回海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