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84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回海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