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辖终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海门市乾钟贸易有限公司与晋江市百信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晋江市百信鞋业有限公司,海门市乾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辖终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晋江市百信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梧埭工业区23号。法定代表人蒲美连,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门市乾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经济开发区广州路999号。法定代表人金承大,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晋江市百信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门市乾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5)门开商初字第00100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乾钟公司一审诉称,其与百信公司分别于2015年6月8日、6月29日订立了两份销售合同,合同对货物款式、交货时间、定金支付、诉讼管辖等作了明确的约定,乾钟公司按约支付定金及货款后,百信公司未按约交货。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之间订立的两份销售合同,并判令百信公司归还货款67100元及双倍返还定金77600元。百信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主要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福建省××辖区范围,故本案应当裁定移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案涉两份销售合同中均以书面形式约定了管辖法院,即:“若发生争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双方协议在发生纠纷后,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该条规定更加明确在合同纠纷及相关财产权益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如果有明确有效的管辖协议,则约定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本案中,在诉讼发生时,原告的主体地位已经确定,符合协议管辖明确唯一的要求。现因乾钟公司所在地位于江苏省海门市,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案涉纠纷具有管辖权。百信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驳回百信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上诉人百信公司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审理,但该约定并不明确,因为本案存在上诉人提起反诉的可能,若上诉人提起反诉,则上诉人即为反诉原告,根据一审法院的观点,则本案应移送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审理;二、案涉合同的履行地为上诉人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而晋江市是中国鞋都,本案交由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也能更好地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乾钟公司据以起诉的两份销售合同均约定“若发生争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乾钟公司一经起诉,其原告的诉讼地位即已确定,根据销售合同中有关协议管辖的约定,能够确定管辖法院为乾钟公司所在地法院,该约定明确且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作为乾钟公司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所称其若反诉,本案即应移送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主要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原告住所地”中的“原告”应指通常意义上的原告,并非针对反诉原告,而作为被告是否可提起反诉,需经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审查,包括需审查反诉是否属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不属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则法院就不会受理反诉,当然也不存在根据反诉原告的住所地再移送管辖的问题。如符合反诉条件,则应由本诉法院一并审理本诉、反诉,也不会出现再行移送管辖的问题。综上,上诉人百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晓春审 判 员 戴志霞代理审判员 李晓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