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丽水市永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丽水市威豪铂金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永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丽水市威豪铂金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783号原告:丽水市永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卢镗街***室。法定代表人:季伟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建东,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丽水市威豪铂金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丽青路***号*层**层****层。法定代表人:王威华,执行董事。原告丽水市永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丽水市威豪铂金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丽水市永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谷锡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