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林笑萍与福建标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陈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笑萍,福建标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陈国栋,邱树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民初9号原告林笑萍,女,汉族,1978年2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林远兆、陈露,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标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龙州工业园区核心区E-14号地块(工业西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61120522-4。法定代表人邱树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旭,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栋,男,汉族,1963年3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被告邱树彬,男,汉族,1960年10月9日出生,香港居民,内地联系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受理原告林笑萍与被告福建标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陈国栋、邱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福建标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邱树彬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按最高人民法院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本案属涉外商事案件,应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林笑萍与被告福建标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被告陈国栋、被告邱树彬之间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邱树彬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本案属涉港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四他字第18号《关于指定福建省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和宁德中级人民法院和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闽高法[2009]319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全省各中院和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指定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自辖区范围内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福建标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原告林笑萍、被告福建标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被告陈国栋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邱树彬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 松 福代理审判员 卢 丰 华代理审判员 刘 瑞 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丽平(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