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万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战士与孙永亮、刘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战士,孙永亮,刘砚彬,孙战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万民初字第578号原告刘战士,男,1971年04月15日生,汉族。被告孙永亮,男,约36岁,汉族。被告刘砚彬,男,约43岁,汉族。被告孙战月,男,约33岁,汉族。原告刘战士诉被告孙永亮、刘砚彬、孙战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孙永亮、刘砚彬、孙战月的送达地址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属于原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战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睢明合审判员 赵迎春审判员 刘海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建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