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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万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战士与孙永亮、刘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战士,孙永亮,刘砚彬,孙战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万民初字第578号原告刘战士,男,1971年04月15日生,汉族。被告孙永亮,男,约36岁,汉族。被告刘砚彬,男,约43岁,汉族。被告孙战月,男,约33岁,汉族。原告刘战士诉被告孙永亮、刘砚彬、孙战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孙永亮、刘砚彬、孙战月的送达地址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属于原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战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睢明合审判员  赵迎春审判员  刘海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建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