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69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同中与孙雯瑾、曹海珍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同中,孙雯瑾,曹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6928号之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6928-1号申请执行人王同中,男,196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孙雯瑾,女,197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曹海珍,女,1948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王同中与被告孙雯瑾、曹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100号民事调解协议确认:被告孙雯瑾、曹海珍应给付原告王同中欠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支付借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孙雯瑾、曹海珍未自觉履行,权利人王同中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100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郝颖审判员夏一鸣审判员张存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徐炜审判长 郝 颖审判员 张存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