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执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75号申请保全人:江门市江海区祥辉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灿宁。委托代理人:廖志安,系公司员工。被保全人:江门市蓬江区胜瑞电机厂。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覃生彪。案外人:廖志安,男,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019。申请保全人江门市江海区祥辉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门市蓬江区胜瑞电机厂因(2016)粤0703民初643号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江门市江海区祥辉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江门市江海区祥辉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江门市蓬江区胜瑞电机厂价值129848.99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廖志安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643号民事裁定,准许江门市江海区祥辉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643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廖志安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案外人名廖志安下的粤J×××××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在人民币129848.99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江门市蓬江区胜瑞电机厂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长 曾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毛阿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