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5执1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湘梅与眉山市科威陶瓷有限公司、朱安贵、朱安俊、胡永红、王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湘梅,眉山市科威陶瓷有限公司,朱安贵,朱安俊,胡永红,王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5执165-1号申请执行人成湘梅。被执行人眉山市科威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安贵。被执行人朱安贵。被执行人朱安俊。被执行人胡永红。被执行人王鹏飞。成湘梅与眉山市科威陶瓷有限公司、朱安贵、朱安俊、胡永红、王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3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眉山市科威陶瓷有限公司、朱安贵、朱安俊、胡永红、王鹏飞的银行存款266800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凡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