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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4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陆培英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培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4执299号申请执行人陆培英,居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负责人孙学理,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陆培英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长民初字第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文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赵文美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武向阳执行员  赵晓军执行员  魏兴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一凡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