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郭丽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郭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82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30号。法定代表人谷晓晖,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郭丽芳。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张市监案(2015)0042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5月5日依据《苏州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八十二条第(三)项和《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张市监案(2015)00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006.268万元、罚款130万元。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0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罚没款缴款通知单、罚没收入转用缴款书、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郭丽芳销售虫草产品手工帐记录汇总统计表、张家港市公安局讯问笔录、张家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等。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丽芳运用消费平台和支助平台销售模式从事虫草产品销售,已在张家港、常州和江阴等地建立了多个销售领导人团队,参加会员1253人次,销售额达到2584.266万元,扣除购货成本577.998万元,违法所得共计2006.268万元,该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述的组织策划传销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苏州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八十二条第(三)项和《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张市监案(2015)00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处罚决定现已生效,具有可执行内容,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张市监案(2015)00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朱琴娟审 判 员 刘运义人民陪审员 吕翠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