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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东西湖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蔡某某。申请人蔡某某要求宣告蔡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蔡某某称,蔡某某系精神残疾人,于2008年9月16日到武汉市某区某镇探望岳父时走失,经多方查找,至今杳无音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特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蔡某某死亡。经查,蔡某某,男,195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某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蔡某某之父。蔡某某于2008年9月16日到武汉市某区某镇探望岳父时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16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蔡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蔡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蔡某某作为蔡某某之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蔡某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公告期满,蔡某某仍然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蔡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龚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