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关雪诉被告付钰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雪,付钰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838号原告:关雪,女,25岁。被告:付钰莹,女。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关雪诉被告付钰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马辉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