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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福州湛兴轻工业品制造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福州湛兴轻工业品制造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蒂宝树脂厂,张燮青,张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877号申请执行人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76号空港商务园西区131,2401。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州湛兴轻工业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古槐镇仙桥村两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振涛。被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蒂宝树脂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厚峰村***号。代表人张自若。被执行人张燮青(350111197311050539),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张振涛(350104198311174516),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申请执行人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湛兴轻工业品制造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蒂宝树脂厂、张燮青、张振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滨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州湛兴轻工业品制造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蒂宝树脂厂、张燮青、张振涛存款339038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士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用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