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711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章飞虎与吴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飞虎,吴义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11民初63号原告:章飞虎,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委托代理人:查四林,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义龙,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原告章飞虎诉被告吴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汤宏平代理审判员  陈应明人民陪审员  叶来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思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