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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朱晓莉与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晓莉,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6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晓莉,女,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原伟(系朱晓莉丈夫),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段涛,院长。委托代理人童剑云,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承瑶,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晓莉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晓莉及其委托代理人原伟、被上诉人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的委托代理人黄承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朱晓莉以其与被上诉人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朱晓莉以其与被上诉人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晓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朱晓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俊代理审判员 熊 燕代理审判员 周 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卞耀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