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字第003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桂霞与被执行人杜占福离婚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霞,杜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00347-5号申请执行人刘桂霞,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杜占福,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刘桂霞与被执行人杜占福离婚纷一案,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古民一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杜占福名下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广西街8-29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并裁定自2015年11月开始,每月扣划被执行人杜占福工资2000.00元。现已通过本院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桂霞执行款4000.00元。同时,依据(2014)古民一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项,于2016年1月14日将辽G81K**号起亚轿车交付申请执行人刘桂霞,并于同年1月28日将该车所有权人更名为刘桂霞。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查封期限将届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4)古民一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审判员 李红审判员 田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