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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明、陈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226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颍上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0318296-2。法定代表人:吴建身,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蒋雪峰,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明,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陈影,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申请执行人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刘明、陈影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征决(2015)498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行政行为征决(2015)498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征决(2015)498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2372元,由被执行人刘明、陈影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彦审判员 高 丽审判员 杨国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