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蔡飞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蔡飞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被执行人蔡飞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鹿商初字第0056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蔡飞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飞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蔡飞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蔡飞虎(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28的存款人民币407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益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任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