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侯幼生与张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幼生,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侯幼生。被执行人:张军。申请执行人侯幼生与被执行人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侯幼生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15)靖民一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侯幼生与被执行人张军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侯幼生借款1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张军自愿在2016年1月30日前偿还本金2000元,在2016年2月28日前偿还本金2000元,在2016年3月30日前偿还本金2000元,在2016年4月30日前偿还本金2000元,在2016年5月30日前偿还本金2000元,在2016年6月30日前还清借款利息。因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且和解履行期限过长,本案已无强制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侯幼生依据(2015)靖民一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张军未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侯幼生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盛烽审判员 梅国芳审判员 谷家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