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梨树区人民政府诉穆棱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穆棱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梨民初字第404号原告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梨树区九道街。法定代表人孙明瑞,职务:区长。委托代理人李立国,男。委托代理人闫庆富,男。被告穆棱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穆棱市八面通镇东风路。法定代表人屠景友,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金贵善,男。原告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梨树区政府)诉被告穆棱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6日、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梨树区政府委托代理人李立国、闫庆富、恒发公司委托代理人金贵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梨树区政府诉称,2008年7月11日,被告恒发公司因开发建设梨树区鑫泰家园,与鸡西市梨树区商贸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签订后,梨树区百货大楼总面积1406.45平方米房屋被恒发公司拆迁使用,商贸公司作为合同乙方已经依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恒发公司未能在动迁结束后按协议约定支付拆迁补偿费2362800.00元。经梨树区政府多次催收,恒发公司未能履行给付义务。为此,梨树区政府诉讼请求:1、由恒发公司立即给付拆迁补偿款2362800.00元及利息;2、恒发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恒发公司辩称,对原告梨树区政府所述的事实无异议,但不同意给付梨树区政府主张的利息,因为我公司开发的项目属于梨树区的招商引资项目,当时政府答应的许多的优惠政策均未能兑现,造成我公司现在经营困难,所以未能按照协议如期履行。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1日,被告恒发公司在开发建设梨树区鑫泰家园时,与鸡西市梨树区商贸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一、拆迁补偿方式,甲方(恒发公司)按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精神以货币方式补偿;二、拆迁补偿金额,根据鸡西市一民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梨树区百货大楼房屋评估结果。总面积1406.45平方米,评估价款为1969000.00元,按拆迁补偿办法,上浮20%补偿,补偿梨树区百货大楼拆迁补偿费2362800.00元;三、价款支付方式。甲方动迁结束后将产权价款一次性付清给乙方(鸡西市梨树区商贸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协议签订后,鸡西市梨树区商贸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作为合同乙方已经依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恒发公司在动迁结束后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拆迁补偿费2362800.00元。鸡西市梨树区商贸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属于梨树区政府的临设机构,现已解体,其所有资产均属国有,由梨树区政府管理。因恒发公司已部分履行拆迁补偿款,故在庭审过程中梨树区政府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变为2060500.00元,恒发公司对变更后的数额无异议。双方对动迁工作的完成时间为2009年5月份均无异议。梨树区政府于2014年5月30日向恒发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恒发公司给付拆迁补偿款,但恒发公司至今未给付剩余补偿款。为此,梨树区政府诉讼请求:恒发公司给付拆迁补偿款2060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13311.74元。另查明,被告恒发公司开发建设的鑫泰家园项目属于梨树区的招商引资项目,根据梨树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梨政发(2008)3号文件和梨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标准计算,恒发公司可获得梨树区政府税收奖励590232.89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书、催款通知书、送达回证、说明、利息计算表、梨树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梨政发(2008)3号文件、梨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开庭笔录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梨树区政府与被告恒发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于法无悖,合法有效,梨树区政府与恒发公司均应依约履行。现恒发公司逾期支付拆迁补偿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梨树区政府诉讼请求恒发公司给付拆迁补偿款2060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梨树区政府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虽然双方未就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但恒发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梨树区政府经济损失,故梨树区政府要求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利息,计算利息数额为803544.63元(计息起止时间从2009年5月动迁结束时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并且梨树区政府当庭表示将梨树区政府对该项目的税收奖励590232.89元从其主张的利息部分扣减,因此梨树区政府主张利息213311.74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恒发公司对梨树区政府主张的利息数额及计算方式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穆棱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拆迁补偿款2060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13311.74元,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4990.50元,减半收取12495.25元,由被告穆棱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珂璐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