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欧红与马小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红,马小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欧红,农民。被执行人马小弟,农民。申请执行人欧红与被执行人马小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蒙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小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欧红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小弟自动交纳了案件款和执行费,已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蒙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世友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代理审判员 唐慧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 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