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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海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山,康两木,郑惠敏,林溪勇,郑美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533号申请执行人黄海山,男,1962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康两木,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郑惠敏(系康两木之妻),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被执行人林溪勇,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郑美真(溪林溪勇之妻),女,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申请执行人黄海山与被执行人康两木、郑惠敏、林溪勇、郑美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建东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全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