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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汪勇与安徽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勇,安徽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20号申请执行人:汪勇,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安徽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王桂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0089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安徽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我院账户尚有执行款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我院尚未领取的执行款126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书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亮 关注公众号“”